甘肃出警慢致人死亡公安局赔偿万物业
新华北京1月15日电( 陈菲) 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了十起法院判决的行政不作为典型案例。最高法院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这是最高法院首次集中就行政不作为案件进行的通报,体现了法院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政府机关不作为作出的依法调控。
十起案例分别涉及城管、公安、工商以及基层政府机关等与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这些部门有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有的拖延履行职责,还有的履行职责不到位。其中一起诉公安机关不作为案例具有一定代表性。
2006年3月3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刘伟洲路过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桥南伯阳路农行储蓄所门前时,遭到罪犯苏福堂、吴利强、佟彬的拦路抢劫。
刘伟洲被刺伤后喊叫求救,个体司机胡某、美容中心经理梁某听到呼救后,先后用于4时02分、4时13分、4时20分三次拨打110报警,110值班人员让给120打,120让给110打。梁某于4时24分20秒(时长79秒)再次给110打报警后,110值班接警人员于6时23分35秒指令桥南派出所出警。
此时被害人刘伟洲因失血过多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伟洲系被他人持锐器刺破股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07年3月,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110值班民警高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高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还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苏福堂、吴利强、佟彬赔偿刘伟洲相应的死亡赔偿金等。
但是由于被告人苏福堂已被执行死刑,无财产可供执行;被告人吴利强、佟彬服刑前靠父母养活,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终结执行。
于是,被害人刘伟洲的近亲属张美华、刘宇、刘沛、刘忠议、张凤仙五人在2009年1月以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为由向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该局作出不予行政赔偿的决定。
张美华等五人遂以该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刘伟洲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4986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6959.95元。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一审后判决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按照2008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9229元20倍20%的标准,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张美华等五人赔偿刘伟洲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116916元,并驳回了张美华等五人关于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张美华等五人认为判决以20%承担赔偿太少、被告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则认为不应予以赔偿,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
在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一次性给张美华、刘宇、刘沛、刘忠议、张凤仙支付刘伟洲死亡赔偿金20万元。张美华、刘宇、刘沛、刘忠议、张凤仙放弃要求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及刘伟洲丧葬费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说,这一案件明确了公安机关因未及时出警而应承担的相应,并通过调解方式妥善化解争议。
《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不仅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侵权行为可能承担赔偿,因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救助群众,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同样可能承担赔偿。
张亮夫妇晚上带着孩子住卧室 本案中,被害人刘伟洲的不幸死亡系因他人犯罪所导致,但公安机关也存在违法拖延出警、未及时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李广宇说。
公安部对110出警时限的规定
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尽快处理。
对紧急和非紧急报警、求助的出警时限,由城市和县级公安机关根据市区或者城镇规模、警力资源和道路交通状况等情况决定并予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此外,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对接报的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中的重大案(事)件,应当根据警情的性质、事态规模、紧急程度,及时报告分管负责人,并按照工作预案和分管负责人的指示,迅速派警处置。
由此可见,公安机关负有立即处理刑事案件报警的。对于具体在多长时间之内到达案件现场,我国并无统一规定,而是由地方有关行政规章确定。如110出警超过了时限规定,公安机关可能负有拖延作为的。(腾讯综合中国警察、中国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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