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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8-25 18:15:55

《苏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苏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出台背景:2008年5月,我市出台《苏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作为五保、低保制度的补充,在救急解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止2015年末,全市累计投入资金2.04亿元,救助困难群众41.1万人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流动人口增加,国家和省出台了新的政策,困难群众、包括为我市发展做出贡献的持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困难人员同享改革开放成果、求助政府摆脱急难的呼声增强,2008年出台的《实施办法》无论是救助对象、救助标准,还是受理、审批流程均没法响应这1诉求,故须重新修订。

创制进程:政策创制是个渐进的进程,《苏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草拟到出台用时1年。2014年年底,随着国务院下发《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即着手调研和修订临时救助政策;2015年3月25日,市政府办发相干部门、各地政府征求意见;3月27日,社会救助市级部门联席(扩大)会议上,作起草说明,并再次发各部门和各地征求意见;5月28日邀请专家论证并修改;10月13日《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出台后,我们又对照进行修正完善,于11月中旬再发各部门和各地征求意见;12月1日,盛蕾副市长召集有关部门分管领导进行专题研究。以后,市政府再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2016年1月6日,经市政府批准颁布,2月1日起正式实行。

主要内容:此次修订出台的《办法》,分9章36条,主要从救助范围、救助内涵、救助流程等方面进行拓展与规范,旨在通过制度设计为困难群众减缓、摆脱急难保驾护航。

创新之举

之一:明确救助内涵。《办法》明确,临时救助是各级政府对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缘由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堕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以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而非一般困境或疾病对象。其中包括三层含义:1是突发事件致使生活暂时堕入窘境;2是其他救助制度暂时没法覆盖或救助以后仍有困难;三是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不是长时间救助。

之2:拓展救助范围。救助对象由原来具有苏州市户籍的常住居民拓展到持居住证的常住人口。但从我市实际动身,对持居住证人员申请救助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国家和省政策没有限制性规定):在居住证所在地连续参加社会保险不满12个月(含)(或连续稳定就业不满6个月)、稳定居住不满6个月(含)的,不予救助。

之3:调剂受理主体。将受理主体从原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调剂为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根据我市临时救助现状,明确临时救助资金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村(社区)集体经济承当的,救助条件、申办程序、信息公开等,参照本办法制定细则,并向辖区居民公然。

之四:提升审批权限。由原来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调整为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同时明确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民政部门可拜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其中救助金额较小,是指临时救助资金全部由县级市(区)财政承当的,一次性临时救助金额低于低保标准的,可视为金额较小的救助;临时救助资金由县级市(区)、镇(街道)分担的,一次性临时救助金额低于2倍低保标准的,可视为金额较小的救助。

之五:修正办理时限。审核、审批时限各在5个工作日内;情况紧急,特事特办,先行预支救助,紧急情况消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定期定量生活救助,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时限履行。

之六:增加审核环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委会协助下,进行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并在申请人居住地的村(居)务公然栏中张榜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之7:强调主动发现。镇(街道)、村(居)通过随机走访、入户调查和依托社会组织、社工机构、志工义工等,及时发现和核实辖区居民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公安、市容市政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窘境。

之八:调剂救助标准。原政策规定一次性不能大于3000元,一年累计不能超过5000元。现明确,突发事件的一次性救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低保标准(目前为4500元),取消全年累计总额1说,避免大众误解突发事件可多次救助。另外还明确了两个原则:1是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2是同一事件原则上只享受一级政府的临时救助,因特殊情况多级政府(集体或单位)给予救助时,累计救助金额不能高于实际支出和6个月的低保标准。

之9:探索积分管理。《办法》明确,建立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地区,应当探索根据积分来划定救助对象范围和救助标准;有积分的申请对象,可以根据社会贡献类分值适当提高其救助水平。

出台意义:《办法》的出台,是我市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民生领域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也是以法治方式推动我市民生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有力推动我市救急难工作的体系建设和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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