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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同意做试管婴儿妻欲离婚法院判决不支

发布时间:2020-09-01 19:56:04

丈夫不同意做试管婴儿妻欲离婚 法院判决不支持

丈夫不同意妻子做试管婴儿,双方在生孩子的问题上产生分歧,妻子便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感情还没有破裂,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2003年5月,林某、陈某经被告陈某的姑姑介绍相识而恋爱,2004年5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原告林某曾想生育小孩,但由于身体缘由没有受孕成功,后原告想做试管婴儿,为此曾多次与被告陈某沟通,但被告陈某不同意

,双方因生育问题而产生矛盾。2015年8月,林某向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

法庭上,陈某表明了自己的态度,不同意与林某离婚。陈某称,他与林某是经人介绍相识一年多才结婚的,双方有一定婚姻基础,双方婚后关系和谐,具有一个和谐幸福的家庭。陈某认为,他与林某并没有太大的矛盾,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积极配合,双方的矛盾及孩子的问题一定可以解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和陈某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婚后感情还可以。鉴于此,且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本着审慎处理的原则,法院对林某离婚的诉讼要求不予支持,故不准予林某与陈某离婚。

法官说法

从林某起诉要求离婚的原因看,因生育问题双方常常产生争吵。双方从2013年8月,一直分居生活至今,期间林某屡次联系陈某商量离婚的事情,但被告陈某不同意离婚。2014年,林某曾向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后林某撤回起诉。林某认为,撤诉至今,双方一直分居生活,陈某也没有要求与林某复合,因此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林某此主张并不符合该《若干意见》规定的情形,林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从双方夫妻关系的现状看,双方是因家庭杂事而产生矛盾,也未经有关部门的调解。庭审中,陈某表示不愿意离婚,且表示有信心改良夫妻关系。顺由此,法院不能认定林某、陈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能相互尊重并多加沟通理解,相互配合,正确处理夫妻矛盾,重新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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