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临时在岸滩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等取消
关于对临时在岸滩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等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 监督管理制度
1、对临时在岸滩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的事中事后监督
为避免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环境污染和危害,确保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和保护
,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1)监督检查对象
港南区临时在岸滩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临时堆放的固体废弃物是不是按照相干要求进行寄存,处理进程是不是采取相应污染防治措施。
(3)监督检查方式
1、环境监察大队定期对辖区岸滩进行检查。
2、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展开执法突击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填写现场监督检查表,制作现场监督检查笔录。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污染处理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以拍照、录音、录相、仪器标定或拷贝文件、数据等方式保存现场检查资料。
2、封存有关样品、试剂等物资,并送交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检测。
(5)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肯定被检查区域,搜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工具);
2、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实行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5、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案卷移交区环境保护局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6)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未按相干要求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的单位,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
2、对向大气排放可燃性气体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督
为保护和改良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增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按规定须向港南区环境保护局报备向大气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等可燃性气体的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排放单位执行情况,主要现场检查排放单位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是不是正常作业。核查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是否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减轻大气污染的措施。
(3)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等方式;
2、排放单位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报备后,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并进行现场核对和后期不定期抽查。
(4)监督检查措施
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现场核对企业排放情况。
(5)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搜集相干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工具);
2、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实行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5、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案卷移交区环境保护局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6)监督检查处理
在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不报备,又不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采取其他减轻大气污染的,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中午或夜间在城市市区内使用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机械作业证明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督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良大众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港南区建筑施工的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2)监督检查内容
在居民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是不是中午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3)监督检查方式
1、每季度对建筑施工项目进行至少1次的定期检查;
2、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展开执法突击检查;
3、针对重点施工项目进行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建筑工地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依照规定,对中午12点到14点之间施工的工地采取现场停止违法行为,当场查封的方式检查。
(5)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搜集相干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工具);
2、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实行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5、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案卷移交区环境保护局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6)监督检查处理
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昼间进行制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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