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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院公布十起拒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7-27 23:25:02

山西省高院公布十起拒执典型案例

山西省高院公布十起拒执典型案例  10:10:57  来源:法制——法制

法制 马岳君 王志堂

日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十起拒执典型案例。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履行局相干负责人表示,执行工作是法律实行的重要环节,下一步,全省法院将加大抗拒执行犯法的打击力度,积极地提倡和推动以当事人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工作格局,促使更多的人畏敬法律,选择诚信,选择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有房有存款拒不执行被打击

吕梁某经销公司诉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孝义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由李某给付吕梁某经销公司168万元。

调解书生效后,吕梁某经销公司申请履行。孝义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投递执行裁定书,裁定李某立即给付吕梁某经销公司168万元。李某给付65万元后一直未实行剩余款项。后经法院调查,该案履行期间吕梁中院曾为李某履行回案款748407元,且其在离石区、太原市有住房3套,完全有实行能力。在李某拒不实行的情况下,孝义法院将其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察。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检察院以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起诉至孝义法院。诉讼中,李某积极筹款履行了103万元给付义务。鉴于李某犯法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独占死亡赔偿款被打击后实行义务

2010年6月23日马某在某工地打工期间意外死亡,被执行人石某(与死者系夫妻关系)经协商取得赔偿款35万元。申请人韩某(与死者系继父子关系)、方某(与死者系母子关系)与被执行人石某因死亡赔偿款分配产生争执。申请人提起诉讼,要求分得死亡赔偿金13.2万元。法院判决被执行人石某分别支付申请人韩某赔偿款34037.90元、方某赔偿款35690.90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石某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主动实行法定义务,申请人韩某、方某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石某领取35万元死亡赔偿款后,其中5万元用于死者安葬支出外,余款30万元,全部由本人提取现金。由于被执行人石某拒不实行生效法律文书肯定的义务,致使申请人生活堕入窘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执行人石某有能力实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实行判决、裁定罪。潞城市公安局于2014年10月18日立案侦察,2014年11月11日移送检察机关。在侦察、起诉过程中,被执行人石某主动交纳判决款项。现被执行人石某因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二年履行。

不理法院裁定违法施工被罚

2014年2月至5月期间,宫某未经曲沃县国土资源局许可在曲沃县某地施工建房

。曲沃县国土资源局监察人员屡次到现场制止,并两次下达停止施工通知书,宫某拒不执行。曲沃县国土资源局2014年3月17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宫某的非法占地行动予以强行制止。3月26日法院作出了行政裁定:宫某立即停止违法施工行为。宫某收到裁定书后继续施工。曲沃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履行中,4月18日法院向宫某投递了履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行为。但宫某继续施工,法院对其司法拘留十五天后,宫某仍无停工之意。随后,公安机关对宫某进行了立案侦察,2015年5月20日,法院判决宫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单处罚金30000元。

拒不实行还款承诺被判一年

郭某因生意所需,向韩某借款。借款到期后,郭某未能偿还,韩某起诉至壶关法院。壶关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判决郭某偿还韩某借款390000元。判决生效后,郭某分文未付。同年12月13日韩某申请壶关法院强制执行,郭某许诺2014年5月10日偿还韩某10000元,但逾期仍拒不执行。壶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21日向壶关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起公诉,2015年4月2日,壶关法院判决被执行人郭某构成拒不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外人阻碍法院履行以共犯论

本案系秦皇岛中级人民法院拜托履行案件。执行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立案。申请人秦皇岛市某公司,被执行人马某(现在河北某监狱服),履行依据为刑事判决。履行进程中查明: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在侦察及履行阶段,查封了登记在马某名下的位于大同市城区某小区房产一套。该房产现由案外人米某居住。履行法院工作人员屡次上门做米某思想工作,要求其搬离,但米某谢绝。只是称马某欠其父母40多万元,却无任何证据。执行法院依法驳回其执行异议后,米某仍我行我素,拒不搬离。经法院调查发现,米某与被执行人马某一直保持联络,存在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合谋。因米某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

拒不返还不当得利被刑拘

贾某诉赵某某、臧某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大同中院于2013年11月12号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两被告连带清偿贾某28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元。判决生效后,贾某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赵某某、臧某将申请人贾某存入赵某(已死亡。系臧某之夫、赵某某之父)名下两笔款1650万元及存入浑源县某公司名下的1150万元共计2800万元提成现金转入臧某之子赵某东名下。被执行人拒不向执行法院交代款项去向,且态度蛮横。被执行人的行动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履行法院依法将该案的犯法线索移送大同市公安局。大同市公安局指定浑源县公安局办理。浑源公安局于2015年5月,将犯罪嫌疑人臧某刑事拘留。嫌疑人赵某某迫于压力,将350万元汇至履行法院账户。此案尚在公安补充侦察阶段。

拒不支付工程款被立案侦察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拖欠工程款一案,法院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3日生效,被执行人韩某并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肯定的期限主动实行义务。2013年11月27日,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于当日立案履行。2013年12月10日,履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韩某发出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实行生效法律文书肯定的义务,并照实申报个人财产状况。2013年12月18日,被执行人韩某与申请执行人刘某达成履行和解,承诺分期实行,但被执行人韩某并未如约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履行法院申请恢复履行后,经屡次传唤,被执行人韩某拒不到庭。履行法院决定将该案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办理。后该被执行人韩某慑于法律的威严,主动给付尾欠案款及利息损失,该案和解履行终了。

藏匿离家躲债被警方控制

孙某诉王某欠款纠纷1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王某于2012年12月22日前偿还孙某欠款人民币19700元。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实行生效法律文书肯定的义务。随后孙某于2013年6月14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履行进程中,履行法院及时发出履行通知并屡次传唤被执行人王某到庭,但王某拒不露面、藏匿行踪。2014年11月履行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法【2014】263号通知第四条,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某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交由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上布控。2014年12月20日晚12时公安分局通知执行法院王某在贵州火车站买回阳泉的火车票时被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安分局北京路派出所控制。法院执行干警通过与当地派出所民警沟通交流并对被执行人反复做工作,使其转变思想,积极筹款,2014年12月26日本案顺利执结。

家有万贯不还债被上追逃

代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受理了代县某厂申请履行孟某债务纠纷案。根据判决书所肯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孟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代县某厂货款141万元及利息。法院于2014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孟某邮寄送达了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某应于2014年1月25日前按申请履行法律文书的内容实行。因被执行人孟海峰未按履行通知书中所肯定的时间履行法律文书肯定的义务,代县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孟某在法院执行期间在其账户上两次汇入人民币292.8万元,仍分文未实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8月11日代县人民法院认为孟某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代县公安局对其立案侦查。代县公安局对孟某进行了上追逃,并于近日将其逮捕于代县看守所,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法院执行人员对孟某作了耐心细致的工作,孟某认识到自己的犯法事实,提出与申请人协商解决。2015年7月9日孟某与代县某厂达成还款协议。

擅自处分冻结房产涉嫌犯法被重办

原告盂县某公司诉被告韩某借款合同纠纷1案,盂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韩某拒不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人盂县某公司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法院于2013年3月5日立案受理。另外,在案件审理阶段,法院于2012年8月8日将被告韩某所有的位于县城北关门面房及球磨机一台查封,被告韩某于2012年8月8日签收查封上述资产的民事裁定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于2013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韩某投递了履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4月7日前到法院实行生效法律文书肯定的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韩某实行79万元后,申请执行人盂县某公司向履行法院反应,被执行人韩某已将法院查封的门面房予以处置。履行法院查证属实后,将被执行人韩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线索移交公安局,现在此案处于进一步侦察中。

日期: 10: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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