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放宽了改装汽车的限制。按现行法例,改装车分为以下四大类:
一、完全无须申请改装,可以像一般市版车辆般通过车检便可取得牌照;
二、需要向“陆上运输局”申报改装,更改汽车登记的内容,但无须事前审查;
三、改造车辆;
四、车辆改装后不符合日本的[保安基准](相当于GB国家安全标准),无论用何种申请方法也不会获发牌。
简单地说,第四种改装已脱离街车的范畴,只适用于赛车之类的特殊车辆,可以就此略过。前三个类别才是我们要研究的对象。
大原则无论改装程度若何,车辆要取得牌照必须符合一些基本原则。其中一项比较重要的条件关乎车辆体积和重量(详见附表1)。此外还有一些关乎细节的规定,例如根据[(日本)道路交通法]第55条第2项,任何改装均不能妨碍驾驶者的视线和方向盘操作,亦不得干扰后视镜和车外照明系统的正常功效。再到一些更仔细的层面时亦有相应的原则性规定,如更换凸轮轴时,引擎便绝不容许超越废气标准。
无须申报的改装日本法例出了八十多种无须申报的改装零件,亦将之统称为[指定部品]。它们大致上分为两大类别,即附件和关乎行驶性的零件,每一类又细分多个组别(详见附表2)。车辆若纯粹换装[指定部品],改装后有没有违反上述的大原则(例如重量没有大变,有不妨碍驾驶或危及车辆的行驶性能)和[保安基准],车主便无须更改汽车的登记资料。为免消费者买到不合格的零件,日本坊间有售的[指定部品]在发售前均需通过有关方面的测试,证明产品符合[保安基准]。如此一来,买家只需确定产品附有合格标签,便可安心购买,亦不怕换装违反改装法例。
如果改装零件不属于[指定部品]又怎样呢?这时便会按大原则辩事。一般而言,车辆改装后若没有超越体积。重量的变化上限,所用的轻度改装零件有符合[保安基准],车主也是无须更改登记资料的。比较值得留意的是安装手法在也有一个妙用,那就是[指定部品]即使超出体积及重量限制,但安装手法若不属于永久性质(焊类),车主通常亦无须更改车辆登记资料(详见附表3)。
必须更新汽车登记资料的改装如附表3所示,车辆改装后的尺寸和重量变化若超出法定范围,车主通常都需要更改车辆登记资料。此外,改装若涉及车身基本形状、最大载重量和载客人数的变化,亦必须申报。有关部门是否接纳申请,则视乎该车辆经改装能否符合[保安基准]。例如换装非指定的灯头,使需要查看其光度是否符合标准,太光或太暗都不会获得通过。
改装车辆所谓[改造车辆],就是改装幅度超出上述两种,而又符合[保安基准]的车辆。这类汽车的改装范围可以涉及以下多种:一、引擎——更换另一个型号的引擎;加大排气量(由此推想,换一个排气量较细但形号一样的引擎,便不属于[改造车辆])。
二、排挡——更换另一种形式的排挡箱(如棍波变自动波);将原有的机械式装置换成电磁式。
三、操控系统——更改方向盘位置;由二轮驱动改成四驱;更改转向齿轮箱和呔尺位置(左呔变右呔即属于即此类)。
四、制动系统——由鼓型改为碟型制动;以气压操作代替油压操作。
五、悬挂系统——变换悬挂构造的种类;改造原有的叶片弹簧。
六、燃料——使用另一种燃料。例如汽油引擎改LPG。
七、传动装置——更改传动轴的尺寸或物料。更换碳纤维传动轴等。
八、车身——更改前后舷长;更改单体式车架的原有形式和结构。
涉及上述改装的车辆,在日本一律不能像市贩汽车那样按一般手续登记。车主必须另行申请,将坐驾登记为[改造车辆]。有关部门逐会根据[保安基准]检定车辆,再决定是否发牌。当然,这类汽车获准行使之前,其登记也必须予以更新。
应用实例以改装悬挂弹簧为例,如果弹簧属于[指定部品],车主在多大数情形下都没有须申报。符合[保安基准]的[非指定部品],改装之后若令车辆的载重能力出现明显变化,车主使必须更改车辆登记资料。换句话说,只要弹簧改装未有触及[改装车辆]的范围(即更改悬挂形式),在大部分情形下实不难通过有关部门的检定。事实上现有的街车悬挂改装零件,大部分都未至于落入[改装车辆]的范畴。
再以引擎改装为例。由于改装汽缸压缩比没有涉及排气量变化,车辆即使因为增加了动力输出,在日本亦无须登记为[改装车辆]或更换车辆登记资料(改装后不符合[保安基准]则当别论)
总结归纳前文。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车辆不论有否改装,获得发牌与否的最终关键,都在于其规格有否违反[保安基准]。譬如在车头安装扰流部件,即使车身尺寸和重量变化没有超出限制,但扰流部件的设计一旦违反[保安基准],便不会获得放行(试想头唇若装有尖刀,尺寸再怎样符合要求也断不可能任它随街乱舞吧)。反观香港,汽车性能及安全规格往往跟随车辆原产地的法例。韵敕美日韩等汽车大国之间未有完全划一的规制之前,自难制定清晰的改装指引。虽然如此,但有关部门若能多作宣传,给车主派发常见改装项目的简单指引,有规定符合规定的产品须附有标签证明,就算不会因此发展成改装零件的设计及生产中心,车主最少都知道换枝波棍或在车尾窗挂满毛公仔是否犯法。适度的规管,按实际情况调整法例,可不是自由市场做得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