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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小区住改商你怎么看超8成受访网友认为

发布时间:2019-11-30 21:14:24

广州小区住改商你怎么看?超8成受访友认为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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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开公司楼下开餐饮,住改商在广州是比较常见的城市现象。

楼上开公司楼下开餐饮,“住改商”在广州是比较常见的城市现象。今年7月至8月,南都报道了天河区骏汇大厦小区超过三分之二住宅用房被出租商用的情况,随后政府部门进行联合整改。近日,南都在络上发起了是否支持“住改商”、认为它更便民还是更扰民的调查。截至9月4日12时,超过2500名友参与投票,其中413票投给了“便民”;2114票投给了“扰民”。据此数据,超过8成友的心目中“住改商”带来较负面的影响。

广州淘金路附近,一层“住改商”是常见现象。

广州淘金路附近某街道,一层商铺以餐饮居多。

骏汇大厦住改商整改仍在持续

今年7月底,南都报道骏汇大厦小区大量住宅被出租商用、几乎每层都有多家公司商铺的现象,其中不乏无证经营商家。8月初,天河南街道联合多部门对骏汇大厦进行核查整改。8月下旬,南都从该街道办了解到,之后街道曾经再次对大厦进行清查整治,目前整治仍在进行中,还要持续一段时间。此外,获悉,8月下旬社区居委和部分业主进行过约谈沟通。

骏汇大厦的个案虽然在逐步解决,但“住改商”的话题涉及不止这一处。在广州,历经20年相关政策的变动,影响的商铺成千上万。由于所处位置不同、利益相关各异,对“住改商”的理解和观感就有两种对立的说法。

一种观点认为,住改商是改革开放之后商品经济自发形成的现象,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城市商业面貌和布局,而且弥补了社区配套不足的问题,就近解决居民日常消费,对生活是极大的便利。有友亦表示,“底层做生意有什么不好?可帮助就业难的人员解决生活问题”。另一种多从小区住户出发,认为住改商意味着对原来纯住宅社区环境的彻底改变。餐饮酒吧的经营,会产生油烟噪音污染;外人大量进入,带来治安管理、电梯拥堵等难题;商用改变房屋结构,有可能留下安全隐患。

老小区里的商铺。

拒绝“住改商”原因中,“安全隐患”占比最大

近日,南都发起的关于住改商络投票调查结果显示,有2114票认为住改商带来“扰民”的后果;只有413票投给“便民”。如此统计,超过8成的民对住改商实际观感不佳或认为不妥。例如有友说,有一次去看房,上去发现“邻居”不是蛋糕店就是婚庆公司,果断离开。

在互动投票环节,20.8%的友表示“支持”住宅改为商用,剩余79.2%表示“反对”。这和便民还是扰民的投票结果基本一致。有超9成的友认为住改商会影响住户生活,其中77.9%认为“影响很大”。在对“住改商”持拒绝态度的原因中,选择“安保、消防方面存在隐患”的最多,占25.6%;其次是“噪音、油烟等污染增重”,占比25.3%;“存在一些违法违规经营现象”占23.2%;“人流量增加、占用电梯等资源”的占20.7%,其他原因占5.3%。

这些理由在评论中也很常见。友“Jessica 邓”评论,住改商是“妥妥的扰民,安全隐患是第一个大问题”。友“快乐小锟”称,小区楼下餐饮厨房刚好在小区通道旁,每天傍晚乌烟瘴气,洗碗切菜洗地毯都在过道上,脏水到处流。油烟也是向着居民楼排放。前面一家做日料的还干净些,做中餐的简直个个街坊都讨厌。由此可见,对住改商意见最大的莫过于“安全隐患”和“餐饮油烟污染”等。这也和走访了解的情况一致。例如,骏汇大厦一住户多次向强调,在高层建筑里“住改商”很多改造设计是无法符合防火消防标准的,存在很大安全隐患。此外,油烟噪音等对住户的困扰,此前搜索江南西片区,也有不少相关。

住改商站站队投票结果。

有研究者建议住改商“利害关系人”范围适当调整

络投票调查中,超过一半的友表示,见到的住改商高层底层都有,另有近4成友见到的住改商分布在底层(1层2层)。就经营类型来说,友投票所见的种类从高到低依次是:培训机构(22%)、公司办公(21.6%)、理发美容(18.9%)、餐饮酒吧(16.3%)、公寓民宿(14%)和其他类(7.2%)。8月底,南都走访了淘金路、建设六马路等片区的住改商,发现还是以低层居多。类型以餐饮、美容、养生、士多、民宿、服装、办公为主。其中,有一处是整栋楼多层出租做公寓,日租价格一二百元,月租价格两千至五千元不等。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住改商”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你认为住改商有必要征求同栋楼住户的统一吗?”投票下,只有5.2%的友表示“没必要”,剩余的均表示“有必要”。在“有必要”的大前提下,有48.1%的友认为“须全体同意”,另外还有46.8%选择“可视情况调整,如三分之二同意”。

关于住改商利害关系人的问题,南都此前曾有专门报道。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法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一条称: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虽然上述司法解释基于不动产的特定属性,以建筑物确定的物理位置明确利害关系人,但仍有研究者认为,某些情况下,简单认为本栋业主均是利害关系业主“似乎违背公平合理”。一篇2013年的研究论文《住宅改商用的法律问题研究》表示,住宅改商用需要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主要考虑到住改商后的建筑物用途直接决定了住改商对相邻人的影响程度和范围,那么在认定利害关系业主过程中,应当对不同的经营用途有所区别。文章建议,对于一些主要用作写字楼办公或者主要是为了满足工商注册的场所实际并不用于经营企业、日常用品的零售等用途一般不产生噪音、废水、废弃等问题,那么“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应当适度缩小,以求达到尊重所有权行使与相邻关系保护的平衡”。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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