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子韬被告上法庭?因广告代言与韩国老东家闹翻
中国籍当红艺人黄子韬为某品牌食品进行广告代言,惹怒“老东家”韩国某经纪公司,该公司遂以黄子韬、美国知名食品企业上海销售公司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将二者告上法庭。1审败诉后,韩国某经纪公司不服,向上海1中法院提起上诉。
8月17日下午,上海1中法院2审公然开庭审理了该起侵权责任纠纷案。
韩国某经纪公司是1家从事唱片、节目制作及艺人经纪等业务的知名上市公司,旗下不但聚集了大批韩国本土艺人,也从全球范围挑选中意人选,作为该公司的练习生,其中的荣幸者将会被“包装”成艺人正式出道。
中国籍男青年黄子韬因偶然机会被挑选为该经纪公司的练习生,并在2010年与该经纪公司签署《专属协议》,协议约定:黄子韬将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演艺活动全权拜托韩国某经纪公司处理,即该公司对黄子韬行使独占(排他性)经纪人权限(以下简称“专属经纪权”),未经该公司事前书面同意,黄子韬在协议期间不得擅自或通过该公司之外的第3人进行演出交涉或展开演艺活动。协议还约定上述演艺活动包括专辑等音乐作品的录制、发行等,和从事电影、电视、广告等的演出等活动,同时约定该协议的有效期从黄子韬从事演艺活动开始日算起共延续7年,该协议附件——《附属协议》进1步将协议期限延长了3年。
2012年4月,黄子韬作为该经纪公司旗下偶像组合成员正式出道。该经纪公司认为,根据《专属协议》约定,自2012年4月起至2022年4月止,其对黄子韬享有专属经纪权,该权利既包括了对被告黄子韬的部份人身权,也包括对黄子韬演艺收入享有分配权等财产权利。
2015年7月,黄子韬授权美国知名食品企业上海销售公司在产品宣扬及推行进程中使用其姓名、肖像。在尔后1年时间内,该食品公司在进行某产品的销售宣扬中使用了黄子韬的姓名及肖像,该产品的外包装也使用了黄子韬的肖像。
韩国某经纪公司认为黄子韬和上海销售公司歹意串通、不正当地擅自展开广告代言合作的行动,侵害了其专属经纪权等合法权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动,并向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近600万元。
1审法院认定韩国某经纪公司所主张的“专属经纪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列明保护的民事权益,黄子韬和上海销售公司并未对其构成共同侵权,驳回了其诉讼要求。
上海1中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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