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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发布时间:2019-11-18 19:34:20
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为了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的要求,5月15日国家发改委出台了第二批四项降电价措施。

《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明确,除市场化交易电量外,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形成的降价空间,将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同时,将适当延长电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平均折旧率降低0.5个百分点;增值税税率和固定资产平均折旧率降低后,重新核定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降价形成的降价空间在送电省、受电省之间按照1︰1比例分配。

《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中的第三项措施是,因增值税税率降低到13%,省内水电企业非市场化交易电量、跨省跨区外来水电和核电企业(三代核电机组除外)非市场化交易电量形成的降价空间,也将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此外,积极扩大一般工商业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规模,通过市场机制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

国家发改委要求,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利用上述降价空间相应降低当地一般工商业电价的具体方案,按照程序于5月底前发文,于7月1日正式实施。

3月29日,今年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首项措施出台。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由16%调整为13%后,省级电网企业含税输配电价水平降低的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原则上自4月1日起执行。

领航智库副总裁王秀强表示,2018年,全社会用电量约6.84万亿千瓦时。经其估算,增值税税率下调3%,电网企业应纳增值税的税额相应减少约360亿元,一般工商业用户电价预计下调3分钱/千瓦时。

2020年将全面施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5月15日,据国家发改委消息,近日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安排,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照2018年消纳责任权重开展自我核查,2019年模拟运行并对市场主体进行试考核。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进行监测评价和正式考核。《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提出,将按照省级行政区域确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

具体来看,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落实责任,组织制定本省级区域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并将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电网企业负责组织实施经营区内的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各市场主体通过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购买其他市场主体超额消纳量、自愿认购绿色电力证书等方式,完成消纳量。

据了解,2012年以来,我国风电、光伏发电快速发展,水电保持平稳较快发展。2018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到1.87万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比重从2012年的20%提高到2018年的26.7%。在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同时,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的送出和消纳问题开始显现,近年来虽有所缓解,但仍然严峻,迫切需要建立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和消纳的长效机制。

对此,中国能源网首席信息官韩晓平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存在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问题,更多的是一些外部因素造成的。以光伏为例,目前光伏的造价已经可以和任何一个电能去竞争,几乎可以说是当下最便宜的电能,但光伏电站接入成本高、土地使用成本高,以及其他一些外在因素,导致光伏仍不能与主流电能去竞争,故此才造成弃光现象。“但这些外部因素都可以逐步得到解决,从长远来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前景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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