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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之约亦喜亦忧居住权

发布时间:2020-08-10 13:24:18

70年之约:亦喜亦忧‘居住权’

日前,千呼万唤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终究面世了。在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物权编草案中,让我们眼前一亮的是,草案专门规定了居住权,并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所谓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而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需要。当年,罗马人创设居住权制度,是为了保障部份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利。因为这项制度将物的所有和利用相分离,有利于物尽其用,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现在,我们规定居住权,是为了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也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居住权一般还有时间性,其期限一般具有长期性和毕生性。一般情况下,这个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遗嘱中确定与约定。如果没有对期限作出明确规定,那就应当推定为居住人的毕生期限。因而,才有了此次《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续期的重新确认。可以说,这是对近几年来国内所谓70年产权现象的立法回应。有人开玩笑说,我们不要爱你1万年,我们需要住你100年

玩笑的背后,是尴尬的现实。

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此次常委会会议上,向常委会会议作了详细的说明。沈春耀表示,根据党中央批准的有关工作安排,该项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后,再由国务院提出有关法律修改议案。目前,还没有看到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方案和相关议案。但是,此次物权编草案根据现行物权法第149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等规定,作了一个原则性规定,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正式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后,再进一步做好衔接。

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这个问题,近几年学界争议不断。比如自动续期的时间到底是多长、自动续期后是不是需要缴纳费用等问题,一直没法达成共识。现在,法律作出了规定,是不是意味着达成了共鸣呢?

有业内人士指出,10年前的物权法只规定自动续期,没有规定要缴费用的问题。尔后,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屡屡有人要超出法律收费。在遭到反对后,又一直有人推动法律修改,并且确切有效。现在看来,在此次民法典制定中,收费派的观点占了上风。物权编草案对现行物权法第149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进行修改,在物权法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后面加上了续期费用的缴纳或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草案如此通过,将来修改物权法等加上收费的规定就成了必然的事情。

作为此次民法典(草案)的新增内容,居住权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的提法,可以说开启了一个新纪元。如果说,这是一喜。那么,对所谓自动续期的后续收费一事,则是一忧。

尽管如此,现在从规定来看,自动续期的政策思路很明确。即便是要付费,也提到了或减免的可能性。总而言之,关于自动续期的规定,既有助于破解部份土地到期后续期困难的问题,也有助于不动产相关部门重新研究续期续费问题,进而促进土地市场和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由此可以相信,随着居住权规定的落实,随着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自动续期的规范,未来在租赁住房、保障房和以房养老等项目上,也将逐渐落地。(来源:光明 作者:刘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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