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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享受抚恤补助对象认定及抚恤

发布时间:2020-04-27 01:58:14

关于进一步规范享受抚恤补助对象认定及抚恤补助资金发放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家优抚法律法规,较好的履行抚恤对象认定及抚恤补助资金发放使用管理规定,保障了广大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全市优抚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为进一步规范享受抚恤补助对象认定,加强对抚恤补助资金发放使用的监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以下:

1、规范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各地要严格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关于落实部份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安徽省评残工作规范》、《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等政策法规,认真做好各类享受抚恤补助对象审批认定工作,严格规范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1)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审批程序。

1、本人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身份、是不是依然得病、生活是不是困难等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办事处);

3、乡镇(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后,填写《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并以正式文件报县区民政局;

4、县区民政局审查申请人有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以正式文件报市民政局;

5、市民政局对县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局研究同意后组织符合条件的进行病情鉴定;

6、市民政局将拟批准的人员名单逐级反馈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7、公示结果由县区民政局收集报市民政局;

8、市民政局党组会议研究后下达审批文件。

(2)评残调残审批程序。

1、本人(精神病人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查;

3、县区民政局审核并做出是不是受理;

4、县区民政局审查申请人有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经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以正式文件报市民政局;

5、市民政局对县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局研究同意后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进行残情鉴定;

6、经市民政局党组会议同意后上报省厅;

7、对拟定评残人员进行公示;

8、下达审批文件并发证。

(3)其他对象按现有规定程序审批。

2、规范资料,严格档案管理。

各地要严格对照《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及《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等政策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各类抚恤对象相干资料,认真搜集整理归档,做到1人一档。

(1)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材料。本人申请书、退伍证、身份证、户口簿、军队医院证明、近期医院证明、本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村委会证明材料、乡镇文件、县区请示文件、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公示报告等。

1、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退伍档案中记载得了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获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2、近期医院证明:包括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干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资料证件,门诊证明视为无效。

3、《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经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

(二)评残调残材料。本人申请书;乡镇(街道办事处)、单位书面意见;战友证明;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原始病历;退伍军人登记表;县区民政局受理通知书;评定、调剂伤残等级审批表;县区民政局书面报告;公示公告照片;其他材料。

1、原始病历。包括档案记载和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个人正式档案中由其所在部队做出的法定有效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医治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的书面记载;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军人在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能说明其致残缘由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正式病历或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

2、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诊断证明中不但要有负伤事实记载,且须有能认定的因战因公受伤的情形表述,否则视为无效。

3、公务员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由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公务员身份的《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及编委、财政局提供在在编、属于财政拨款人员证明信;属于交通事故负伤的,须有县级以上公安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属人民警察出警须有当地公安局或110指挥中心接警、出警证明,追逃犯罪分子(嫌疑人)的,还应有犯罪分子(嫌疑人)判决书等。

5、评定、调剂伤残等级审批表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

(3)其他对象按现有规定办理。

3、规范调档,确保档案安全运行

各地要确保档案的安全运行,保障档案资料来源的合法真实性。

(1)档案传送

。评调残、带病回乡档案资料、文件批复由县区民政局业务股(科)室人员报送或取回。

(二)资料调取。原始病历应尽量提供原件,若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应由档案保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原件及复印件由县区民政局直接从档案保管单位获得,并由调取人签字,并注明所提供证明材料机构单位的联系人和联系。对未经许可自行向部队索取的任何证明材料一概视为无效,不予受理。

(3)资料处理。凡发现在享受抚恤补助对象认定管理进程中弄虚作假,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等行为,由县区民政局没收所有虚假材料和证件,同时加盖虚假材料作废专章,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加强管理,保护优抚对象权益

享受抚恤补助对象认定及抚恤补助资金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优抚对象的切身利益,事关国家优抚政策贯彻落实和党对广大优抚对象实行关怀的具体体现。优抚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社会影响面广,为此,各民政、财政一定要牢固建立为广大优抚对象服务的观念,实事求是做好优抚工作。

(一)实行领导小组集中会审制。市、县区民政局对享受抚恤补助对象认定申报材料,一概实行领导小组集中会审制。领导小组由局长、分管副局长、业务科(股)长(必要时有纪检监察人员、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组成。

(二)严格实行公示程序制。对所有新报批的享受抚恤补助对象认定材料,必须严格实行公示程序。村(居)委会张榜公示不少于15天,乡镇(街道办事处)、单位要在公然栏公示,县民政局要在站长期公示。市民政局在市民政站公示。

评调残人员的公示地点为:对有正式工作单位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实际居住地及县区民政局进行;对无正式工作人员,公示应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委会)、自然庄及县区民政局进行。

带病回乡的公示地点为:申请人所在自然庄、村(居)委会、乡镇(办事处)、县区民政局。

其他享受抚恤、生活补助的公示地点为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等地。

(三)加强资金发放使用管理。要严格依照《安徽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和优抚对象抚恤定补款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通知》要求,做好抚恤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工作。对已经构成的结余经费,要严格依照文件规定,继续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等困难和优抚对象的临时性救助。

(4)严肃监督问责制。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定期对享受抚恤补助对象认定及抚恤补助资金发放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县区限期整改;如因工作心不强,监督不力,把关不严,不按程序操作导致享受抚恤补助对象认定及抚恤资金发放使用管理工作出现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干人作出行政问责处理。

建立定期清算核对机制,重点核查:优抚政策贯彻落实情况;抚恤补助资金发放使用情况;享受抚恤补助对象认定程序执行情况;优抚对象档案管理情况;优抚对象准入全员公示制度落实情况;摸查优抚对象生活、生存现状等;清算自然减员优抚对象和因生活条件好转不再合适享受定补抚恤的优抚对象情况;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更新情况等。

严肃问责制度。对违背政策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优亲厚友、违规办理和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抚恤定补待遇、干扰核查清算工作秩序的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对已实际享受,但没有相干档案和审批资料的,按现有流程重新审批,并补充完善有关资料,否则予以取消待遇。对于过去已享受待遇,经核对不再符合的,应予以取消。对于截留、冒领抚恤补助资金的,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确保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发放工作准确规范,切实保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201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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