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加强救助机构托养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20-03-22 19:11:00
荆州市加强救助机构托养管理工作
4月5日
,荆州市民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救助机构及托养机构安全管理的通知》(荆民政发[2017]14号)文件,要求全市救助机构4月底前终止民办福利机构托养合同。根据省厅要求,救助管理机构滞留人员一概不能托养在民办福利机构,只能安排在公办福利机构托养。文件要求全市救助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安排滞留人员在站内照料,救助站床位确切不够的要安排滞留人员在公办福利机构托养。已在民办福利机构托养的,要在4月底前全部终止合同,并安排到适合的公办福利机构托养。同时,未成年人严禁被托养在成年福利机构内。(局社会事务科姜琳 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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