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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扶持培养4上企业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08-21 16:20:52
来宾市扶持培养“4上”企业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4上”企业扶持培育工作,加快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现将《来宾市扶持培养“四上”企业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方式于2018年4月30日前反馈到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通讯地址:来宾市人民路1号市政府大楼4楼市发展改革委

邮政编码:546100

邮箱地址:zhk2543@163.com

联系电话:0772-4275788

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4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精神,鼓励更多企业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增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4上”企业,不断壮大全市经济总量,增进本市经济延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行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实现逾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3〕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二条 设立“4上”企业培养扶持嘉奖资金,对年度经统计部门认定,本市对首次入库的以下种别的“4上”企业给予扶持(企业第一次年度审批时新增在库,至下一年度审批完成时仍在库,期间为一个完整年度)。

(1)范围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工业法人单位。

(2)资质以上建筑业: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单位。

(4)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单位。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单位。

(6)范围以上服务业企业:

1.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社会工作;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

2.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第三条 申报扶持的“4上”企业应具有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必须在来宾市所辖县(市、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为法人单位(含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个体单位),合法经营,申报年度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违法违纪行为。

(2)财务管理规范,并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各种报表。

第三章 扶持鼓励内容

第四条 对“四上”企业的资金扶持。

(1)“转入扶持”:从2018年起,在本市境内经营并到达“四上”企业标准的市外企业,凡在本市注册为法人单位且进入本市“4上”企业名录库的(即“4上”企业注册地变更加本市的),给予一次性扶持5万元。

(2)“上台阶扶持”:从2018年起,当年由规模以下升范围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扶持8万元,当年投产、入库的范围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当年新纳入限额以上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业企业(含个体)给予一次性扶持5万元;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万元;当年新申请入库的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给予扶持10万元(资金分三年到位,第一年申报纳税总产值到达2000万元的,给予40%,第二年、第三年年申报纳税总产值到达2000万元的,每年给予30%)。

(3)“进阶扶持”:从2018年起,已在库且年报正常的“4上企业”,申报年度上缴税金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1%以上(含1%)、年纳税总额达到一定总额(范围以上工业企业500万元,资质以上建筑业200万元,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300万元,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40万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100万元,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100万元)且上缴税金年度增长20%以上的,给予企业5万元“进阶”扶持。

第五条 对 “四上”企业的政策扶持。

(1)从2018年起,注册为来宾市内法人单位的资质建筑企业、投资超5000万元的产业项目企业,在招商引资、政府采购等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在土地规划范围内,用地方面给予优先安排;符合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申报条件的,给予优先申报。

(2)本市“4上”企业,优先申报和安排财政扶持资金,产品和服务优先纳入政府采购名单。

(三)本市在政务服务窗口对“4上”企业开辟绿色通道。

(四)根据实际情况,对每个“四上企业”安排一定的统计业务工作经费。

第六条 对各县(市、区)、市级主管部门的鼓励。

各县(市、区)、市级主管部门积极制定相应年度工作方案,并积极发展“4上”企业入库统计(具体数量另行肯定),且认真指点企业报送统计信息的,由市人民政府在年度绩效考评中给予加分。

第四章兑现程序

第七条 扶持资金申请程序。符合资金申请条件的“4上”企业从2019年起,每一年3月份按属地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来华管理区企业向来华管理区申报,河南工业园区企业向河南工业园区申报),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管理区、河南工业园区将初审结果和企业申报材料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统计局每一年向市政府报送的当年全市“4上”企业名单、当年新增入库“四上”企业名单(包括当年新建投产和“下转上”)和数据处理地变更到本市的“四上”企业名单,组织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工信、商务、税务、住建等部门进行评审,并将通过评审的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

第八条 资金的兑现。市本级、各(县、市)年初将“4上企业”扶持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根据评审公示的结果,由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依照属地原则从中给予安排扶持资金(河南工业园区、市本级企业扶持资金由市本级安排),触及本办法多项扶持资金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九条 政策的兑现。对“4上企业”的扶持政策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在各项优先选择权中给予兑现。对各县(市、区)、市级主管部门工作突出的,由市绩效办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加分内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申报企业要遵照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保证数据真实可信;市统计局每一年对新增入库“4上”企业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局、审计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市发改委、统计局商有关部门承当。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对属地“4上”企业制定细化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工业企业上范围和上台阶奖励办法的通知》(来政发〔2014〕5)号)等文件即行废除。凡之前市级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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