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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孩子归谁未婚生子孩子抚养权归谁

发布时间:2020-07-30 00:29:04
未婚生子孩子归谁?未婚同居在现在年轻人中已是很常见的事情了,那末,未婚生子抚养权怎样判呢?未婚生子孩子抚养权归谁呢??
未婚生育的孩子,一般2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都会判给女方。除非男方家庭条件非常优越,明显好过女方,可以给孩子更好的生活条件;而女方又明显不适合带孩子,比如有疾病、经济条件不佳等等。所以说,未婚生子孩子归谁是因人而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斟酌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错误程度,妥善分割。”9条规定:消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对照赠与关系处理;1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11条规定:消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构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但是,2004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消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要求消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12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消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现时很多国家及地区的法律都赋予非婚生子女较婚生子女较少的权利,即便他们具有同样的公民权利。在从前的中国、英国、美国等地,非婚生子女常会被视为羞辱。未婚妈妈常会被逼或被游说放弃子女。 而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私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益,私生子女一样有遗产继承权。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身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 承当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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