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节能监察中心行政执法公示
来宾市节能监察中心行政执法公示
根据《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来政办〔2016〕241号)要求,节能监察中心现将节能监察行政执法有关内容公示如下:
1、执法主体
来宾市节能监察中心受来宾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拜托行使节能监察行政执法。
二、执法权限
(1)宣扬贯彻节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2)协助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用能单位实行国家及自治区颁布的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及节能标准进行监督监察;
(3)受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拜托依法对全市重点用能单位、商业和社会用能的用能状态进行监督检查;
(4)配合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市节能监察计划、标准、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受理全市能源利用违法、违规案件的举报、投诉和仲裁及处罚;
(6)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增进法》规定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查处和纠正违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用能行为。
3、行政执法区域
来宾市行政区域内。
四、执法人员资格、联系方式
序号
姓名
职务
行政执法证编号
联系
1
蒋舒
副主任
M
2
罗广世
干部
2
杨萌
干部
M
5、执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增进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节能标准。
6、执法程序:
(1)专项监察准备:肯定监察方式,组成节能监察组,制定节能监察实施方案,投递《节能监察通知书》。
(2)实行现场监察:召开现场监察会议,现场查勘调查、收集分析资料,制作《现场监察笔录》,调查(询问)当事人等。
7、执法结果
(一)提出节能监察建议:被监察单位存在不合理用能行动,还没有违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向被监察单位出具《节能监察意见书》。
(2)限期改正: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动的,由节能主管部门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被监察单位限期改正
。(3)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改正达不到要求的,由节能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开。
8、救济方式
被处罚单位对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9、监督举报方式
向来宾市工信委举报投诉,地址:来宾市人民路1号行政中心三楼,举报:(0772),邮编:54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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