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买房一方签字法院视为共同买房
发布时间:2020-05-06 16:35:53
以夫妻共同名义买房,一方签字有没有效?签订买房合同后,丈夫单方签字退掉了房屋,这份退房协议又是否有效?昨日成都商报记者得悉,成都中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成都中院认为,以夫妻名义买房,一方签字确认,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买房行为,未签字一方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购买行动,据此,法院进一步认定,夫妻一方签字退房的行动也合法有效。
2013年9月13日,黄女士与秦先生登记结婚。结婚当天,买房人秦先生、黄女士夫妇和颜先生夫妇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随后支付了定金和部份房款。签订合同时,黄女士在场,但并未在合同上签字。两个月后,情况产生逆转。秦先生与卖房夫妇及中介公司三方签署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协议书》,并赔付违约金。其妻黄女士认为,丈夫秦先生未与她商量,私自签订的退房协议无效,并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退房协议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三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消除该合同。消除行动系三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其实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黄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中院提出上诉。成都中院审理认为,在夫妻共同买房中,只有一方签字,也应当视为共同买房行动。对于一方签字退房的行动,由于退房协议的另外两方当事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意思,因此退房协议也应当合法有效。据此,二审法院认定秦先生个人签订的退房协议合法有效。(记者 周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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