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屯溪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1.2 制定根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启动条件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务
3.1组织机构及职责
3.2组织体系结构及运作机制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4.2 物质准备
4.3 通讯和信息准备
4.4救灾设备准备
4.5人力资源准备
4.6社会动员准备
4.7宣扬、培训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监测和信息传递
5.2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5.3灾情信息管理
6. 预警响应
6.1 预警响应启动
6.2 预警响应程序
6.3 预警响应措施
6.4 预警响应中断
7.应急响应
7.1 基本要求
7.2 响应等级
7.3 响应启动和终止程序
7.4 响应措施
8.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灾后救助
8.2恢复重建
9. 附 则
9.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9.2赏罚和法律
9.3预案演练
9.4预案管理与更新
9.5制定与解释部门
9.6预案的实行或生效实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动,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保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制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整体应急预案》,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和我区救灾工作实际情况。
1.3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部门分工,协作配合。参与救灾应急工作的相干部门依照职责划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行动,密切配合。
(3)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及时帮助受灾群众解决衣、食、住、医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困难,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危害。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1.4 适用范围
1.4.1 适用的灾害种类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1.4.2 适用的工作范围
发生自然灾害后,区、镇(街道)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产生自然灾害之外的其它突发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民政部门参照本预案实施救助。
2. 启动条件
2.1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1)因灾死亡1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大众5000人以上;
(3)因灾饮水困难人口3000人以上;
(4)因灾倒塌房屋50间以上。
2.2 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3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方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下降。
2.4 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务
3.1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1 组织机构
屯溪区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组织指挥全区的减灾救灾应急工作。区减灾救灾委主任由区长担负,副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负,区减灾救灾委成员为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直机关工委、区民政局、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人武部、区农业委、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区监察局、区交通运输局、屯溪公安分局、区商务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住建委、区粮食局、区统计局、区物价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负责人。
3.1.2 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全区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计划,组织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点调和催促各镇(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展开救灾工作,推进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
3.1.3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调和对外(上)联系接待工作和其他重要工作事宜。
(2)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生产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3)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和协调区直机关、事业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4)区民政局:负责全区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提出救灾资金、物资安排方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区级救灾专项资金,并对救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区政府提出自然灾害处置的工作建议和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预测预报工作,做好灾情核查、评估和上报工作,指导受灾大众基本生活安排和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指点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当区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5)区发展改革委:兼顾斟酌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向市争取项目建设资金的核报工作。
(6)区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辖区管辖单位参与救灾和伤病人员救助工作;指导企业展开自救,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7)区人武部:协助地方政府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因灾失踪人员的搜救和其他救灾工作。
(8)区农业委:负责组织农作物病虫害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及时报告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情况,会同区民政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落实灾区补种、改种农作物所需的种子,组织农技人员赴灾区帮助指点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9)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区级财政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负责筹集和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加强救灾资金的监督管理。
(10)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防疫防病工作;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展开应急急救工作。
(11)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展开救灾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做好教育系统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保护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损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12)区监察局: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在遵照和
履行救灾工作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13)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交通系统开展救灾工作;负责优先保证救灾人员和物质的运输以及受灾群众的安全疏散,调和有关部门尽快修复因灾毁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
(14)屯溪公安分局:负责指点灾区治安防范,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灾区大众的紧急转移工作;加强指点保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护灾区交通秩序,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5)区商务局:牵头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当肉类、食糖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保证灾区商品及时供应;指点受灾地区家禽家畜的购销工作;调和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际合作项目。
(16)区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物资和接收的捐赠资金、物质进行审计监督。
(17)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物资供应的市场管理;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监督监测。
(18)区水利局:联系水文部门,获得和通报洪水预测、预报和旱情监测、预报信息,指点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对水库实行调度,指点催促修复损毁的水利工程;参与洪、旱灾情的查核、评估工作。
(19)区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病虫害灾的监测、扑救、损失统计和防治工作。
(20)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协调灾后大众住房、
校舍、卫生院等公共设施恢复重建有关手续的报批工作;负责我区各地质灾害点的监测监控工作;参与地震灾情调查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
(21)区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的粮油供应,保证灾区口粮需要。
(22)区统计局:负责协助查灾、核灾工作。
(23)屯溪地税分局:负责监督执行救灾捐赠物质的减免税政策。
(24)区物价局:负责加强灾区价格管理,展开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提出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意见,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行,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25)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救灾统计、上报工作,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保证受灾时大众的食品和必须的生活用品能够及时供应。
3.2 组织体系结构及运作机制
3.2.1 区减灾救灾委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为区减灾救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及时向市减灾救灾委报告情况,向成员单位通报信息,组织灾情会商,统一发布灾情,指点调和全市减灾救灾工作相干事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处置特大自然灾害,区减灾救灾委员会加强办公室气力,补充区发展改革委、区经信委、区水利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
区农委、区住建委、区交通运输局、区审计局、区商务局、区粮食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与区民政局联合办公。同时,将指挥部部份成员单位分为8个工作组分头开展工作,以增强应急联动能力。
安置及生活救济组:区民政局牵头,区直机关工委、
区商务局、屯溪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粮食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大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大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
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工作,保障救灾物质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区民政局牵头,区农委、区财政局、区
水利局、区住建委、区经信委、区教育局、区粮食局、区统计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卫生防疫组:区卫生局牵头,区商务局、区民政局、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和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干人员赴灾区指点卫生防疫工作,指点灾区做好伤病大众的救治,做好食品、药品和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展开爱国卫生运动,清洁环境,确保灾区不产生大的疫病流行。
(4)生产自救组:区农委牵头,区商务局、区经信委、区水利局、区林业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种抢种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展开生产自救。
(5)恢复重建组: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住建委、区民政
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组织气力迁移、新建受灾大众住房,恢复或新建水利工程设施和道路、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
(6)监督检查组:区监察局牵头,区直机关工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物价局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催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大众生产生活必须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及人员。
(7)宣传报道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民政局、区政府办公室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8)对外联系接待组: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组成。负责协调对外联络工作,市级及市级以上领导来我区检查指导抗灾救灾的接待安排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2.2 专家组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组,由区民政局负责人和区民
政、水利、住建、农业、林业、粮食、统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
(1)监测、查核、评估灾情;
(2)分析、研判灾害趋势;
(3)对减灾救灾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1)区级财政部门每一年将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增长、物价上涨、农民生活水平实际状态逐渐提高受灾大众的救助标准。
(2)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区级财政安排的豫备费要重点用于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3)必要时申请省、市救灾资金支持。
4.2 物质准备
(1)区民政局做好本区的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在每年汛期和入冬前会同区有关部门采购和储备必须的救灾物质。
(2)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在灾前应与有资质的供应商预先签订供货协议,保证受灾时大众的食品和必需的生活用品能够及时供应。
4.3 通讯和信息准备
(1)加强全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我区与省、市部门的救灾通讯络运行正常,以及区与市救灾部门的微机通讯通畅。
(2)逐步建立区民政、水利、住建、农业等部门间的灾害信息同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换,完善信息同享机制。
4.4 救灾装备准备
区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须的装备和设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1)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重点展开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建立健全与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4.6 社会动员准备
(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干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4.7 宣扬、培训
(1)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媒体或通过其他方式宣传灾害知识,宣扬灾害应急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等活动,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2)组织展开对镇(街道)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济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监测和信息传递
(1)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逼的相干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2)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信息。
5.3 灾情信息管理
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产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破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镇(街道)民政办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区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产生后2小时。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镇(街道)民政办均须履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区级民政局上报,区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市民政部门上报。
(3)灾情核报。镇(街道)民政办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民政局部门报告。
5.3.3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民政部门调和农业、财政、水利、教育、食粮、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农业、水利、林业、住建、粮食、统计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情势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6. 预警响应
6.1 预警响应启动
相干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早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6.2 预警响应程序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6.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区减灾救灾委及相干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干镇(街道)发出救灾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测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相干区级救灾物资代储点,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质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早挑唆。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区政府和民政部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区政府和民政部的相干要求。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6.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消除或演化为灾害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7. 应急响应
7.1 基本要求
明确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响应原则,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同时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干部门应急救助预案;肯定灾情报告、响应等级和主体、启动和结束响应程序、响应措施等内容。
7.2 响应等级
根据自然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灾害救助的实际需要,自然灾害救助划分为特别严重灾害(Ⅰ级)、严重灾害(Ⅱ级)、较重灾害(Ⅲ级)三个等级。
7.3 响应启动和终止程序
7.3.1 Ⅰ级响应
7.3.1.1 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一次灾害进程造成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区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15000人以上;
(3)因灾饮水困难人口10000人以上;
(4)因灾倒塌房屋200间以上。
7.3.1.2 启动程序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进行分析评估,认定灾情到达启动标准,向区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7.3.1.3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建议,由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7.3.2 Ⅱ级响应
7.3.2.1 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自然灾害,区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10000人以上,15000人以下;
(3)因灾饮水困难人口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4)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200间以下。
7.3.2.2 启动程序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到达启动标准,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7.3.2.3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救灾办提出建议,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7.3.3 Ⅲ级响应
7.3.3.1 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一次灾害进程造成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较大自然灾害,区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1人以上(或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死亡1人以上),5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因灾饮水困难人口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4)因灾倒塌房屋50间以上,100间以下。
7.3.3.2 启动程序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由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
7.3.3.3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救灾办提出建议,由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7.4 响应措施
7.4.1 应急响应
7.4.1.1 启动Ⅰ级响应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区政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情况。
(2)区领导赴灾区观察、指点。
(3)区减灾救灾委迅速组织开展生产救灾工作,及时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救灾应急方面的指导。
(4)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搜集、评估、汇总各地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逐日10时前向区领导、区有关部门和区民政局报送综合情况。
(5)安置及生活救济组组织人员赴灾区指导受灾大众转移安置,紧急申请、调和、挑唆救灾款物
,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加强对转移安置灾民的管理。(6)查灾核灾组立即组织人员赴灾区核查灾情,慰劳受灾大众,指点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向办公室提供灾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7)卫生防疫组组织医疗卫生防疫人员和食品、药品监督
等相干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并依照相关规定展开救灾防病工作,保证灾区伤病大众及时得到治疗,保证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保证灾区不产生大的疫情。
(8)生产自救组组织农业技术人员,赴灾区指点开展生产自救,改种补种农作物,发展畜、禽、渔等副业,组织引导劳务输出等;组织有关部门指导帮助企业检验厂房、装备,尽快恢复生产。
(9)灾后恢复重建组尽早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学校、卫生等损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尽快实施。
(10)巡查组组织人员赴灾区巡视指点,及时发现、处置、
研究解决生产救灾工作中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向减灾救灾委报告研究解决。
(11)宣扬组会同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加强舆论管理。
(12)对外联系接待组做好市级以上领导来我区检查抗灾救灾和境外组织和人员来我区援助抗灾救灾、采访的接待安排工作,制定接待方案,向有关领导报告并落实接待。
(13)申请省、市支持。
7.4.1.2 启动Ⅱ级响应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减灾救灾委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救灾应急工作重大事项,部署救灾工作任务。
(2)2小时内,指挥部领导带队赴灾区查核灾情,慰劳受灾大众,指点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报告,要求市民政局派出工作组指点救灾工作。
(4)根据灾情需求或区领导指导,区民政局会同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款物。
(5)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区领导、区有关部门和市民政局报送信息。
(6)催促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理好转移安置的灾民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大众转移到安全地方,抢救伤病员,抚慰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大众有食、有衣、有住、有病能医,避免疫病流行;加强灾民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大众的财产,保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展开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7)根据情况,申请省、市支持。
7.4.1.3 启动Ⅲ级响应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区民政局接到灾情信息后,第一时间向区政府、市民政局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工作组,查核灾情、慰劳灾民、指点工作。
(2)根据需要,向重灾地区挑唆救灾物质。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
(4)会商区级财政部门下拨部份应急救灾资金,支持地方安排灾民基本生活。
(5)催促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理好转移安置的灾民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7.4.2 报导
7.4.2.1 报导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掌控适度、内外有别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减灾救灾工作的展开营建良好的舆论氛围。
7.4.2.2 发布
区政府宣扬中心适时召开发布会,发布灾情和救灾信息。
7.4.2.3 内容审核
区政府办发布的救灾,内容涉及人员伤亡、房屋倒塌、农作物受灾面积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由区民政局负责审核;触及水情、汛情和旱情的,由区水利局负责审核;触及疫情和卫生防疫情况的,由区卫生局负责审核;触及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由区住建委负责审核,触及其它方面内容的,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由相干部门负责审核。
媒体报道灾情和救灾信息,按党委、政府宣扬管理渠道归口管理。
8.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 灾后救助
8.1.1 灾后生活救助
受自然灾害影响,冬令、春荒期间部份受灾大众出现口粮短缺等生活困难时,各镇人民政府应在全面核对灾情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受灾大众生活安排方案,并组织实行。
8.1.2 灾情调查及报告
各镇人民政府每一年按规定调查、报告因灾造成的冬令、春荒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区级民政部门逐级审核、上报。
8.1.3 救助方案制定
(1) 受灾地区于每一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展开受灾大众生活困难状态评估,核实情况。
(2) 受灾地区镇(街道)民政部门应当在每一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行,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8.1.4 救助方案实行
根据区级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肯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8.2 恢复重建
8.2.1 工作原则
大众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由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兼顾指导。倒房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以工代赈、政策优惠、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自行借贷等多种途径筹集。住房计划、设计和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公道,安全适用。
8.2.2 方案制定
灾情稳定后,区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房台帐,为组织实行重建工作准备基础数据。区政府根据全区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受灾大众倒房恢复重建的目标、政策和工作方案,向市级申请并安排建房补助资金,帮助灾区受灾大众恢复重建因灾倒房。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群众因灾倒房重建方案。
8.2.3 组织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群众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实行,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确保因灾倒房大众有安全的过冬场所。
9. 附则
9.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调和机制,各单位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行救灾资金监管工作。
9.2 奖励和法律
对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嘉奖;对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勇敢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报批烈士;对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实情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
9.3 预案演练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指点各镇(街道)实行应急避险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9.4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本预案,搜集预案实行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适时提出修订和更新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及时组织修订和更新。
9.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民政局会同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预案的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009年5月15日区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黄山市屯溪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屯政办〔2009〕29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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