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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司长骗房补为什么没追刑责

发布时间:2020-08-14 15:15:27

副司长骗房补,为什么没追刑责?

近日,人社部党组发布了《关于专项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其中披露了一位荣幸官员:原任政策研究司副司长,去年因欺骗住房补贴16.5万元,受到党内严重正告、行政记大过处罚并被免职。两个月后,该官员转任劳动保障报社副总,行政级别仍是副司级,工资待遇大幅提高。

被免后原级复出,工资不降反升,大家固然觉得不公平。目前,人社部已免去其职务,由劳动保障报社为其安排专项性工作,执行5级职员相关工资待遇。

首先,公众对此事还是有些疑惑,这位副司长骗取住房补贴16.5万元,为何之前只遭到党纪政纪处分,没有遭到刑事法律追究?骗取国家包括住房补贴在内的各种补贴,数额较大的,已然符合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公共财物这个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之前,有很多人因为欺骗国家补贴,受到了诈骗罪的追究。如2014年,安徽省霍邱县某乡家电销售经营者郝某某因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4.5万余元,被判处诈骗罪,获刑2年,缓刑2年6个月。该副司长作为国家高级别干部,理应更模范地遵照法律,知法犯法,理应从重处罚。而且副司长欺骗国家补贴16.5万元,已到达诈骗罪中数额巨大的标准,量刑范围应该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这个已涉嫌欺骗犯法的行动

,当时为什么没有移送司法机关,而是仅做了党纪政纪处分?还是希望相干部门能向社会主动澄清,或者已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决定不立案的,请司法机关阐明其中缘由,避免对司法公正的不必要误解。

其次,因欺骗住房补贴被免职,以后火线平级复出,这类轻罚也违背纪律处分的初衷。

副司长是被免职的,而免职不同于撤职是一个中性词,并不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处罚类型。但是,《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要求,被免职干部1年内不得重新担负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而这位副司长从被免职到平级复出不过隔了两个月,明显不符合前述党纪。固然,报社属于事业单位,大有打擦边球的空间。但是,党纪严于国法已是从严治党时期里的社会共鸣。哪怕是之前的骗补行动,不构成犯法,按党纪也应当遭到严厉的惩罚。骗补、平调、薪水大涨,此例一开,会有更多违纪官员效尤。

党纪国法眼前不应当有做老好人的空想,该处罚的就应当处罚到位,该移送司法机关的就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否则国法刚性不存,党纪刚性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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