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必须达到哪些要求
(1)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2)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工经营场所面积1500平米以上的餐馆、食堂及餐饮连锁经营的生产经营者应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其他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可为兼职,但不得由加工经营环节的工作人员兼任。 (3)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人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4)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长饮服务经营者的负责人和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堵训并考试合格后,力可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5)餐饮服务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蜂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滋生条件。 (6)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7)餐饮服务经营者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8)鼓励餐饮业经营者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等知名的管理方式,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介服务机构等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和技术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