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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童工因想家跳河身亡养母告其胞兄索赔

发布时间:2020-09-05 12:38:58
14岁童工因想家跳河身亡 养母告其胞兄索赔

因家境贫困,14年前马小小刚出身便被马女士收养;14年后,马小小被养母带到北京,送往一样未成年的其亲哥哥小袁处一起打工,但两三个月后,马小小便因想回家而心生郁闷,跳河自杀。其兄小袁还没有从悲痛中走出来,便意外地被弟弟的养母告上法庭并索赔20万元。今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判决驳回了马女士全部诉求。

据原告马小小的养母马女士称,由于马小小成绩不好,不想读书,她于前年7月将他带到北京,送往马小小的亲哥哥小袁处,由小袁负责照顾。 小袁当时表示同意照顾马小小,但照顾马小小期间,他却未尽到照顾义务,反而屡次威逼马小小,致使马小小在无法忍耐的情况下,于同年10月6日跳河身亡。 马女士认为,她将马小小带到北京拜托给小袁代为监护,双方形成了拜托监护关系,因此要求小袁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总计20万元。

我不是马小小的监护人,我也未成年啊! 被告小袁在庭审进程中称,马小小是自杀,与他没有任何关系。

经法院查明,14岁的马小小随马女士来北京后,到其17岁的亲哥哥小袁所在的海淀区一家饭店一起打工,并共同居住,马女士则与其女儿另行居住在北京市大兴区。同年10月6日,由于马女士不同意马小小回家,经他人劝慰未果,马小小跳河身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小小跳河自杀时年仅14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马女士收养马小小成为其养母,是其法定监护人,对他负有法定监护义务。对马女士主张的拜托监护问题,现行法律虽赋予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全部或部分拜托给他人的权利,并规定了受托人未尽监护义务应承当的责任,但受托人在无过错的情形下不承当责任,后果应由监护人承当。马女士虽称将监护职责委托给小袁,但小袁否认,马女士虽提交证人证言,但证人系她的女儿,与其存在利害关系,故法院不予采信。同时,事发时小袁年仅17岁,系未成年人,亦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监护能力,马女士不应将监护职责拜托给小袁。

至于马小小的死亡责任,法院认为,在他年仅14周岁、还没有满16周岁的情况下,马女士将他送往饭店打工,违背国家相关规定,对此存在错误。而且马女士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将他带到北京后未尽到监护职责,致使马小小自杀身亡。现马女士将马小小的死亡归因于小袁,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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