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粮发201851号关于印发来宾市广西放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二层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广西放心粮油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切实把党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放心粮油工程暂行办法》、《广西放心粮油工程建设规划》和《广西放心粮油配送中心、连锁中心店及经销店建设规范(试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来宾市广西放心粮油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来宾市粮食局
2018年8月30日
信息公然选项:主动公开
来宾市粮食局办公室 2018年8月30日印发
来宾市广西放心粮油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放心粮油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增进放心粮油店(柜)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广西放心粮油工程暂行办法》、《广西放心粮油工程建设计划》和《广西放心粮油配送中心、连锁中心店及经销店建设规范(试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补助原则
补助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公然、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一)公开原则。补助政策、办法公然,补助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布等多种形式,使群众了解补助政策、办理程序、补助标准等信息。
(2)公正原则。补助对象、补助额度等全过程公然公正。按照补助方案,公正肯定享受补助的对象名单,在补助资金拨付前,在媒体和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规范高效原则。严格依照规范操作流程,确保补助对象得到实惠,遵循办事程度,避免人为操作失误,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条 资金来源
广西放心粮油工程建设补助资金来源由自治区补助,自治区补助由自治区财政厅划拨到市财政局,再由市财政局经财政支付系统直接支付给放心粮油建设单位。
第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
广西放心粮油工程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库房和店面改造,信息系统建设,店内设施装备、配送车辆购置,宣扬、培训、推行等支出。
第五条 申报条件
申报放心粮油店(柜)须满足以下条件:
1.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2.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
3.具有一定范围,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配送中心店面在60平方米以上);
4.近两年内未产生过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和其它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业主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新建店除外)。
第六条 承建单位确定????
通过公然招投标或者邀标的方式肯定广西放心粮油工程建设项目承建单位。
第七条补助程序
申请:放心粮油店(柜)业主应提交书面申请表,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等有效证明材料。
初审:接到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要求的申请,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审核:工程验收前拜托中介机构对项目预算和决算进行审核,在预决算审核通过后的3个工作日内依照验收标准实地验收。
发放:经审核后,在30个工作日内发放补助,由市财政局直接划入放心粮油建设单位的银行帐户
。第八条 监督与管理
(一)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补助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每一年集中组织展开不少于两次的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补助政策履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2)强化资金运行管理。严把拨付审核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政府采购、预决算审核、国库集中支付等规定,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规范补助程序。严格规范补助发放程序,执行政策公示和兑现补助款前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完善工作机制,指标核发、项目核验、资金发放三权分离,相互监督,避免因权力过于集中而产生骗补行动,避免国家补助资金流失。
(4)严格责任追究。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倒查机制。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干部门处理。
第九条 放心粮油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1)严把粮油质量关,所销售的各种粮油商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备案的具有QS标志的产品,不得以次充好、掺杂掺假,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的商品。
(2)所销售的各种粮油产品,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不得将商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储存,不得销售任何违禁物品,保证所销售商品安全、放心。
(3)所销售的各种商品,使用国家规定的计量用具,计量准确,不得短斤缺两,销售时不拒绝消费者对计量器具的复核。
(4)粮油商品明码标价,货真价实,诚实取信、童叟无欺。
(5)做好库存商品的防潮、防霉工作,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商品,及时清算到期或过期商品,保持店面、货架、仓库卫生清洁。
(六)建有粮油经营台帐,规范各项原始记录,如实记录、保存进货商品的各种信息和数据,保证进货商品的可追溯性和销售商品流向信息的真实性。
(7)承当各级食粮应急供应和配送的任务。
(8)自觉接受社会与大众的监督,设有意见箱、投诉电话。积极配合食粮、工商、食药、卫生、物价等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如果产生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经营者将承当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责任追究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整改、收回或停止拨付专项资金,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情况,欺骗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资金的;
(3)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来宾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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