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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2016年农村五保供养及运行保护

发布时间:2020-08-29 19:18:52
马鞍山市2016年农村五保供养及运行维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行意见》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行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为目标,建立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进一步提高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运营水平,提高设施使用效益,增进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工作目标: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推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水平显著提升。

第二章实行内容

第四条 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保障范围

具有我市农村户口的老年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养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养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依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公道肯定。2016年,各县确定供养标准后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除财政补助资金外,还包含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等收入。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干材料

,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养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大众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态、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动态管理

1.农村五保供养实行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应保尽保。按审批程序对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剂,五保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抽样审核、审批。

2.供养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1村一档;市、县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平常管理。

第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行保护

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行保护管理,逐渐提升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水平,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管理运营水平,推动财政补助资金标准化、定额化,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住养需求。

实行内容

1.展开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按照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办法》要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供养服务质量、内部管理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和组织保障力度,由低至高划分1星、2星、三星三个等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未达到星级评定要求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须符合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规定的基本规范。

2.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管理。依照安徽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依据等级评定结果,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按星级高低划分为一类、2类、3类,按种别实行综合定额补助管理。

2016年,一类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4800元/人/年;2类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6000元/人/年;3类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7200元/人/年。各县根据本地实际,在不低于上述指导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分类分档综合定额补助标准。未到达等级评定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由县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按照保基本的原则肯定。

3.省级实行以奖代补。省级安排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以奖代补资金,根据各地实际供养水平、床位利用率、等级评定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等因素,实行以奖代补分配。以奖代补分配办法由省财政厅、民政厅另行制定。

第三章资金张罗及管理

第六条 资金来源

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

其他资金。

第七条 资金筹措

2016年,省财政对62个县及14个县改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年人均1510元给予补助,对其他市辖区按年人均1080元补助;市财政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年人均360元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县财政纳入预算予以解决。

各县兼顾各类资金,按照安徽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足额安排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行保护所需资金。

2016年,省级安排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以奖代补资金对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管理进行奖补,专项用于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生活补贴和供养机构运行保护经费等。

第八条 资金管理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生活补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账户。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行保护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应全部用于为五保对象提供供养服务。

各县要切实加大资金统筹力度,逐渐提高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水平。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兼顾用于机构管理、改善五保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原土地、山地等的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条件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生活质量。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五保供养及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营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农村五保供养及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的组织领导、审定计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并要求规划、住建、国土、公安、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实行内容、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市级财政资金,催促县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或抽查。也可拜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发现问题,按规定纠正和处理,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干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从事农村五保供养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自觉遵照党纪国法,履行国家工作人员避免利益冲突等相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调和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县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农村五保供养及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营保护实施办法和经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同时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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