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卖猫头鹰判刑 猎捕7只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17年3月1日讯,(通讯员 何家银)苦于没钱花消,想着捕鸟赚钱,不料捕到国家2级保护鸟类。近日,由广西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横县法院1审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韦某亮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千元。
猫头鹰在田野上空飞翔
被告人韦某亮系广西横县南乡镇红宜村居民。2016年2月初至26日期间,被告人韦某亮在横县南乡镇红宜村委东冲村其家附近的“补苍岭”果园处,以挂渔网的方式时行猎捕野生动物鸟类,猎捕得6只猫头鹰(5只活体)、1只“白面水鸡(活体)及3只不明种属的鸟。
2016年2月16日,韦某亮在横县某街进行贩卖时被横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扣押了上述野生动物鸟类。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韦某亮所猎捕得的野生动物鸟类进行种类调查鉴定,4只为领头鸮、2只为斑头鸺鹠、1只为鸮形目鸟类,以上野生动物均属于国家2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另外3只鸟类由于特点不全没法确认种属。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已将上述野生动物鸟类依法处理。
另查明,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后,被告人韦某亮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照实供述自己非法猎捕7只猫头鹰、2只“山霸王”、1只“白面水鸡”的事实。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亮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动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亮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切、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男子挂网捕猎猫头鹰等鸟类当街贩卖被判缓刑
来源:正义网2017年3月1日讯,(通讯员 何家银)苦于没钱花消,想着捕鸟赚钱,不料捕到国家2级保护鸟类。近日,由广西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横县法院1审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韦某亮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千元。
猫头鹰在田野上空飞翔
被告人韦某亮系广西横县南乡镇红宜村居民。2016年2月初至26日期间,被告人韦某亮在横县南乡镇红宜村委东冲村其家附近的“补苍岭”果园处,以挂渔网的方式时行猎捕野生动物鸟类,猎捕得6只猫头鹰(5只活体)、1只“白面水鸡(活体)及3只不明种属的鸟。
2016年2月16日,韦某亮在横县某街进行贩卖时被横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扣押了上述野生动物鸟类。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韦某亮所猎捕得的野生动物鸟类进行种类调查鉴定,4只为领头鸮、2只为斑头鸺鹠、1只为鸮形目鸟类,以上野生动物均属于国家2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另外3只鸟类由于特点不全没法确认种属。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已将上述野生动物鸟类依法处理。
另查明,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后,被告人韦某亮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照实供述自己非法猎捕7只猫头鹰、2只“山霸王”、1只“白面水鸡”的事实。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亮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动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亮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切、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男子挂网捕猎猫头鹰等鸟类当街贩卖被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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