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原副校长案次延期未开庭超期羁押合理容易
种种迹象都显示,褚健案的一审审理很可能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
文\\邓学平(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日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决定对浙江大学原副校长褚健案进行延期审理。据悉,这是该案自2015年2月被提起公诉以来,法院第七次通知延期审理。由于褚健2013年10月19日即被刑事拘留,这意味着,褚健已经被羁押超过三年的时间还未等到法院正式开庭。
在实体层面,检方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褚健应否受到刑事追究,需要依靠司法机关根据证据和法律去做出独立的判断。而在开庭之前,由于案件证据尚处于保密状态,故社会各界的解读并无实质性意义。但在程序层面,褚健被羁押三年多尚未开庭,这一现象应当引起高度的重视和关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法定特殊情形的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根据最高法适用《刑诉法》的司法解释,检方因补充侦查申请延期审理也只能以两次为限。
唯一的例外是,如果案件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那么将不再受前述审理期限的限制。不过结合相关报道来看,褚健案没有“经过最高法批准”的见诸报端。而且,如果经过最高法批准的话,也没必要七次延期。
根治这一司法问题,说到底需要改革现行的羁押制度,将审判前羁押从一般原则变更为少数例外。
而从褚健被刑事立案前已经被调查一年多来看,检方也没必要在起诉到法院之后再行补充侦查,因为检方完全可以在起诉前就延长侦查期限。也即,种种迹象都显示,褚健案的一审审理很可能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
就法律规定而言,我国实行的是无罪推定原则。这意味着,凡在法院做出生效裁判以前,即便是被羁押的被告也被推定是无罪的。而对于“被推定为无罪的人”,进行长时间的羁押很显然是违背法理的。
正因为如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但在实际司法过程中,这一条款很难落实到位。
超期羁押的问题不解决,无罪推定原则就很难真正贯彻落实到位。而根治这一司法问题,说到底需要改革现行的羁押制度,将审判前羁押从一般原则变更为少数例外。
近年来 对褚健案而言,目前比法院最终会怎么判决更重要的问题是,反复延期审理、长时间审前羁押等做法是否违背了法律规定和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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