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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港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旺

发布时间:2020-09-08 15:36:56
贵港市港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旺羽绒厂)

港南环罚字〔2016〕61号
贵港市明旺羽绒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50803300001221
组织机构代码:59133492-5
法人代表:陈盛初
地址:贵港市桥圩镇羽绒城
1、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厂在贵港市桥圩镇羽绒城的羽绒生产项目,属于未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2016年8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
(3)2016年8月31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共1份;
(4)《贵港市港南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责令贵港市明旺羽绒加工厂停止生产的通知》(港南环监﹝2016﹞206号)共1份。
你厂以上行动,违背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8月31日下文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局于8月31日对以上文书进行了投递,你厂逾期未进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8月31日《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港南环罚告字〔2016〕6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港南环告听字〔2016〕61号)及其《投递回执》。
2、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根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和环境保护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发〔2009〕24号)有关精神,我局决定:
(1) 责令厂停止生产;
(2) 对你厂处以叁仟伍佰元(3500.00)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实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应当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羽绒项目的生产。
(2)关于罚款的实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你厂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贵港市港南区国库(户名:贵港市港南区财政局,帐号:611957503772,开户行,中国银行贵港市江南支行)。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有关规定逐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环境保护局或向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履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港市港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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