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港南区民政局首问负责制度港南区民
关于印发港南区民政局首问负责制度、港南区民政局限时办结制度、港南区局追究制度的通
贵 港 市 港 南 区 民 政 局
港 市 港 南 区 港南民函〔2017〕4号
政
关于印发港南区民政局首问负责制度、港南区民政局限时办结制度、港南区局追究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二层机构、各镇(街道):
现将重新修订的《港南区民政局首问负责制度》、《港南区民政局限时办结制度》、《港南区民政局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行。
港南区民政局
2017年2月15日
公然方式:主动公然
贵港市港南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2月15日印发
港南区民政局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根据《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首问负责制度》
,为把首问负责制作为长效机制落到实处,结合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向行政审批机关咨询、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和确认、登记、认定、审查、年检、备案等公共服务(以下统称政务服务)事项,行政机关首位人必须热忱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在中心实行首问负责制。
第三条 中心负责对各部门窗口实行首问负责制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中心部门窗口首席代表应根据本部门的授权,对本窗口职责和工作岗位作好分工,明确首问人。部门窗口中属于岗位职责范围内并且属于首位接受申请人咨询和受理申请人材料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人。该首问人对所受理事项负责到底。
第五条 首问人的职责:
1是必须主动热情,礼貌待人,使用文明规范语言,仔细耐心地接受问询,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委、扯皮、谢绝、搪塞申请人;
2是必须主动表明身份,指导申请人依照要求填写有关申报材料。对手续、材料不齐全的,负责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
三是对材料齐全的,属于即办件的当场办结,属于许诺件的则负责出具受理通知书,代表本部门做出许诺;
四是负责调和和催促本部门各内设机构及时办理该事项;
五是在办理期限内认真答复申请人的问讯;
六是将本部门办结事项的信息送达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应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 首问人的基本工作程序:
(1)告知: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咨询做出清晰明确答复,属于本部门事项的,提供相干事项的服务址、服务指南及其他服务内容等,指导申请人申办事项。不属于本部门事项的,应告知并指引申请人到相干部门办理。
(二)受理:负责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决定是不是受理。
(3)答复:当场答复受理的事项,对手续、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手续、材料等。
(4)登记:凡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当场进行受理登记,并向申请人出据有关书面凭证。
(五)移交:对不属于首问人职责办理的事项,按办理程序在受理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分送给本部门具体承办机构,办理好交接手续,并负责该事项的跟踪督办,直至在许诺时限内办结。
(6)办结:事项办结后,负责通知申请人到中心领取结果。
第七条 本制度由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南区民政局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政务服务办事效率,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和《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限时办结制度》的规定,结合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向行政审批机关咨询、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和确认、登记、认定、审查、年检、备案等公共服务(以下统称政务服务)事项,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标准,在许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中心负责对各部门窗口履行限时办结制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各部门行政首长对本部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部门窗口首席代表为限时办结负责人,事项的受理人为受理事项的首问人。
第四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各部门编制办理事项的流程和时限时,应遵照高效便民的原则,经审查后,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许诺。未经审查的,不能作为部门办理事项的流程和时限的依据。
第五条 即办件和许诺件受理时间的规定。
(1)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分为:咨询、申请收件或受理登记、办理、办结四个阶段。
(2)受理登记是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首问人录入电脑予以登记。属即办件的,受理时间从录入电脑登记之时计算,当日办结;属许诺件的,受理时间为首问人录入电脑并开具收件回执的当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受理时间为申请人补齐材料当日。
(三)为了方便申请人,由下级行政机关代办转报并由上级机关出具受理单的,下级行政机关应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在上级行政许可实行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代办转报,一般不超过5日。上级行政许可实行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应立即出具受理单。
(四)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在5日内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和根据,并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对事项受理后依法需要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的,应在受理单上注明(包括所需时限)。法定法规不明确需要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的,行政许可实行机关在审查中认为有必要发行上述程序的,所需时间应计算在行政许可法定的时限内。
第六条 实行一事1结的办结制度,对每一个有效受理事项,部门窗口应有明确的有效办结凭证。有效办结凭证上的题名日期为办结日。属许诺件的事项,其实际办理时限为自起算日至办结日当日。首问人应于办结日当日或最迟于办结日的下一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结果。
第七条 许诺件的办结日与超时办结的肯定:
(一)事项符合办理条件和标准的,部门或部门窗口必须出具有效决定凭证,凭证上的题名日期为办结日期。
(二)事项在审查办理阶段不符合办理条件和标准,但通过有条件地整改可以到达要求的,部门或部门窗口出具有效凭证告知申请人整改的当日为办结日。
(3)事项在审查办理阶段不符合办理条件和标准,且无条件整改的,部门或部门窗口出具有效凭证告知申请人的当日为办结日。
(4)因部门或窗口工作人员的本身,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或者超过承诺时限才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超过时限办结。
1.超过许诺时限窗口才向自己所在机关负责人提出延期申请的。
2.超过承诺时限首问人材告知申请人延期办结的。
3. 超过许诺时限部门窗口才向中心递交事项延期办结文件备案的。
4.在承诺时限内已作出有效决定文件,但不按规定时限通知申请人或不将办理结果交付申请人的。
第八条 有以下缘由之一,首问人应当在许诺时限到期前一日,或许诺时限到期当日作出自然办结决定,填写《办结通知书》并且通知申请人,即算按时办结,但应同时向中心报告并备案。
(1)申请人不按要求有效告知补正材料或整改的。
(2)申请人不按规定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
(3)申请人对必要的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等不予配合并影响审批的。
(4)申请人自身其他缘由致使事项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的。
第九条 切实加强限时办结制度的检查落实,首问人每个工作日都要认真检查经办事项时限行将到期的情况;窗口首席代表每一个工作日要对本窗口的所有办件进度检查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并按要求填报预警情况表。
第十条 超时办结要及时报告。当检查发现有超时办结(或超时未办结)件后,窗口首席代表要填写《超时办结情况报告表》,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中心。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港南区民政局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追究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追究制度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背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实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伤害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称申请人)合法权益等行动予以追究的制度。在中心实施追究制度。
第三条 实行追究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纠。
(3)谁主办谁主管、谁负责。
(4)教育与惩办相结合。
第四条 追究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取消部门窗口和工作人员评优评先资历、通报批评、建议原单位调剂窗口工作人员、提请同级监察机关予以其它方式的追究。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中心追究部门或窗口相干人员,或者向同级监察机关提出处分窗口相干人员或其他相干人的建议。
(1)擅自设立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仍在履行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在中心和单位两头受理材料,或者擅自将受理事项撤回部门受理。
(3)产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
(4)部门窗口不按规定编制和报送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部门窗口实际操作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数量与贵港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数量不一致的;或窗口目前实际操作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数量与部门窗口提交给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数量不一致的;或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有增减,或者事项有合并、分拆,或事项的材料、流程、时限有变化不报告、不经中心审查的。
(5)不同意参加牵头部门组织的重大项目并联审批会议,或会上无意见会后对会议肯定的审批任务不落实或超时办结的;属被有效指定为并联审批事项牵头部门但不作为或不积极完成的;属被有效指定为并联审批事项协助部门但不作为或不积极完成的。
(6)市外同类部门对同一事项的材料、程序、时限作了精简和缩短,中心向部门窗口提出该事项审批提速后,部门窗口无正当理由坚持不提速的;或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搭车现象的。
(7)窗口首席代表得到部门的授权不充分,经中心审查协商,仍不按规定授权的。
(八)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没有在5日内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给申请人的。
(9)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登记事项不录入中心业务监察系统的,或1个月内有3次漏录入中心业务监察系统的;或事项未办结,以欺骗方式在中心业务监察系统点击已办结的。
(10)不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导致申请人因材料不齐、不合格,致使同一事项3次以上申请(含首次申请)的。
(11)在窗口和中心外上,有关由申请人填写的申报材料没有公布样式(范本)的。
(十二)窗口无故没有工作人员值班的,或1个月中有1人上班无故迟到、早退达3次的,或在窗口值班时擅自离岗的。
(十三)粗鲁刁难申请人,或者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或与申请人吵架的。
(十四)应当给以申请人答复而不予答复的,或应当场办理而不当场办理的,或应当赐与申请人补办手续而不补办的。
(十五)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不出具应当出具的收件回执的,或将申请材料丢失的。
(十六)不及时转送办件,或不如实报送材料,或不及时向有关人员通报情况,或不及时向领导报告情况而导致办件被延误办理或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十七)有违反中心其他管理制度情形的。
第六条 追究程序
(1)产生问题的部门窗口向中心书面报告情况,说明清楚问题产生的缘由、局势、和处理意见等。
(2)中心会同监察部门对事发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问题进一步查清情况并构成文字报告。
(三)属于中心处理范围的事件,根据事实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实事求是地作出问责处理,通报有关部门;不属于中心处理范围的事件,依照规定提出问责意见连同事件移交市监察机关处理。
(4)属于中心处理范围的事件,处理意见公布前应注意听取有关窗口和个人的意见和申辩。
(5)对中心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述、申请复议。
第七条 本制度由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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