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帮忙捞人索贿 旧案遭翻出曾挪用百万公款买彩票
2014年8月,秦某的丈夫祝某因涉嫌传销被长沙警方抓获。以后,秦某找到祝某案的办案民警——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西湖派出所民警刘勇。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为了帮丈夫疏通关系,秦某分4次给刘勇打去25万元。终究人没捞出来,钱也打了水漂。以后,秦某向长沙市公安局纪检委举报此事,刘勇此前挪用公款的旧案也被牵出。
近日,记者得悉,浏阳市人民法院1审认定,刘勇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合并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万元。
帮办取保候审索要25万
2014年8月,刘勇参与承办祝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并负责祝某的抓捕、审判、刑事拘留、报请批准逮捕等工作。祝某被刑拘后,其妻秦某找到刘勇,向刘勇表示想让其帮忙给祝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或安排会面。
秦某称,2014年11月26日,刘勇告知她,称祝某的案件比较严重,需要15万元用来疏通关系,并提出不要通过她自己的银行账户转账。第二天,秦某用嫂子姚某的账户转账15万元给刘勇。钱到账后,刘勇将其中的10万元退还给秦某。当天下午,刘勇称打点费不够,让秦某再拿3万元。“刘勇说这笔钱给了,我老公过年前就能够回家了,如果不出这笔钱,前面的努力都要打水漂。”秦某说,为了让丈夫早日出来,她又分3次给刘勇打了钱。
“刘勇说如果我老公出不来,前面的钱都退给我。”秦某称,到了2015年4月,知道刘勇不可能帮忙办理取保候审了,她就催着刘勇还钱,但刘勇1直以各种理由拖延。
2015年12月4日,在秦某等人要求下,刘勇向秦某出具1份亲笔签署的“协议”,内容为:“本人办理祝某取保1事,收到秦某人民币28万整,现该事并未办妥,经双方协商,本人于2015年12月15日之前退还人民币20万整。协议人:刘勇。”但是,以后刘勇并未实行该约定,秦某便将此事举报。
2016年1月4日,长沙市公安局纪检委收到秦某的书面举报信后,对刘勇涉嫌受贿展开初步调查,以后移交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处理。同年1月13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浏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该案。
挪用百万公款买彩票
2012年,刘勇被抽调参与“606”组织、领导传销案的办理。2012年11月底,刘勇与专案组其他成员1行赴福建福州、龙岩展开该案的后续调查取证工作。刘勇负责保管涉案人员的身份证、银行卡、U盾、密码等物品,同时负责将查获的涉案资金汇入指定的长沙市岳麓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账户。
2012年12月5日至24日,刘勇利用暂时保管扣押的涉案赃款的职务之便,分20屡次挪用涉案款113万元,其中110余万元被他拿去买了彩票。刘勇供述,为了不让家人担心,他谎称挪用的钱都借给朋友买房。“我当时在外地,朋友催我还钱,我就挪用了1部份涉案款去买彩票,想着赢了就有钱还给朋友,没想到输了。因而我又从涉案款中挪用了几万元还给了朋友,剩下的钱又拿去买彩票,想等赚了钱再把挪用的钱补上,没想到越输越多,这100多万涉案款就被我输掉了。”
2013年1月10日左右,刘勇在家属陪同下到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向领导承认了挪用涉案资金的事实,并表示会尽快归还。以后,刘勇的家属分4次将挪用的资金全额归还。
2017年1月10日,浏阳市人民法院1审认定,刘勇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合并决定履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万元。背法所得24万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潇湘晨报2014年8月,秦某的丈夫祝某因涉嫌传销被长沙警方抓获。以后,秦某找到祝某案的办案民警——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西湖派出所民警刘勇。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为了帮丈夫疏通关系,秦某分4次给刘勇打去25万元。终究人没捞出来,钱也打了水漂。以后,秦某向长沙市公安局纪检委举报此事,刘勇此前挪用公款的旧案也被牵出。
近日,记者得悉,浏阳市人民法院1审认定,刘勇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合并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万元。
帮办取保候审索要25万
2014年8月,刘勇参与承办祝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并负责祝某的抓捕、审判、刑事拘留、报请批准逮捕等工作。祝某被刑拘后,其妻秦某找到刘勇,向刘勇表示想让其帮忙给祝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或安排会面。
秦某称,2014年11月26日,刘勇告知她,称祝某的案件比较严重,需要15万元用来疏通关系,并提出不要通过她自己的银行账户转账。第二天,秦某用嫂子姚某的账户转账15万元给刘勇。钱到账后,刘勇将其中的10万元退还给秦某。当天下午,刘勇称打点费不够,让秦某再拿3万元。“刘勇说这笔钱给了,我老公过年前就能够回家了,如果不出这笔钱,前面的努力都要打水漂。”秦某说,为了让丈夫早日出来,她又分3次给刘勇打了钱。
“刘勇说如果我老公出不来,前面的钱都退给我。”秦某称,到了2015年4月,知道刘勇不可能帮忙办理取保候审了,她就催着刘勇还钱,但刘勇1直以各种理由拖延。
2015年12月4日,在秦某等人要求下,刘勇向秦某出具1份亲笔签署的“协议”,内容为:“本人办理祝某取保1事,收到秦某人民币28万整,现该事并未办妥,经双方协商,本人于2015年12月15日之前退还人民币20万整。协议人:刘勇。”但是,以后刘勇并未实行该约定,秦某便将此事举报。
2016年1月4日,长沙市公安局纪检委收到秦某的书面举报信后,对刘勇涉嫌受贿展开初步调查,以后移交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处理。同年1月13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浏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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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刘勇被抽调参与“606”组织、领导传销案的办理。2012年11月底,刘勇与专案组其他成员1行赴福建福州、龙岩展开该案的后续调查取证工作。刘勇负责保管涉案人员的身份证、银行卡、U盾、密码等物品,同时负责将查获的涉案资金汇入指定的长沙市岳麓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账户。
2012年12月5日至24日,刘勇利用暂时保管扣押的涉案赃款的职务之便,分20屡次挪用涉案款113万元,其中110余万元被他拿去买了彩票。刘勇供述,为了不让家人担心,他谎称挪用的钱都借给朋友买房。“我当时在外地,朋友催我还钱,我就挪用了1部份涉案款去买彩票,想着赢了就有钱还给朋友,没想到输了。因而我又从涉案款中挪用了几万元还给了朋友,剩下的钱又拿去买彩票,想等赚了钱再把挪用的钱补上,没想到越输越多,这100多万涉案款就被我输掉了。”
2013年1月10日左右,刘勇在家属陪同下到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向领导承认了挪用涉案资金的事实,并表示会尽快归还。以后,刘勇的家属分4次将挪用的资金全额归还。
2017年1月10日,浏阳市人民法院1审认定,刘勇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合并决定履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万元。背法所得24万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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