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奶粉不得标注-进口奶源-一个配方一个品牌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为做好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起草了《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于9月2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为1个月,到2015年10月1日前截止。
意见稿指出,上市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标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等模糊性误导消费者的内容,同一企业注册的一个产品配方只能生产一种产品,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奶粉。
意见稿还要求,上市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其标签、说明书应当与产品配方注册批准证书一致。婴幼儿配方乳粉命名和标签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以及保健作用;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检验机构等社会组织推荐或监制;非转基因字样;零添加字样等内容。
一旦出现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要求组织生产;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上市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其标签、说明书应当与产品配方注册批准证书不一致等情形,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方式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批准证书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3年内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对于配方注册申请人,意见稿也做了界定: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而且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同一企业注册的一个产品配方只能生产一种产品,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不得限定区域销售,不得为销售商专门定制生产”。
同时,意见稿对于配方奶生产企业的配方注册给出两个方案:方案一要求:同一企业申请注册的同年龄段产品配方之间应当具有明显差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可选择性成分应当相差6种以上,并有科学依据证实。方案二要求:同一企业申请注册的同年龄段产品配方之间应当具有明显差异,并有科学依据证实,每个企业不得超过5个系列15种产品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