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河北大名小郑带女教师开房真相县教育局
河北大名县教育局辟谣称大名县一中学校长带女教师开房洗澡不实,涉事人员不属于大名教育系统,已报警处理。关于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定
法制晚报快讯(记者 李东)日前,网上流传出四段视频,配文称“疑似是大名县一中学校长带女教师开房洗澡被人围堵并拍下视频”。记者了解到,配文所指大名县为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该视频在当地朋友图及多个微信群里讯速传播,引起热议。
视频显示,一男一女赤身裸体地在浴盆中洗澡。在洗澡间的门口有人看守。(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
从视频的声音中能听到,另一男子说:“你这校长教着学生都来洗澡吧,会舒服死的。”其称女子为“二嫂”。
网友称,视频中人的口音像是河南口音,也有人称为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河东一带口音。(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
昨日晚间,河北省大名县委宣传部官方微博发出信息称,经大名县教育局调查核实,视频中涉事人员不是大名县教育系所属人员。大名县教育局发表声明,公开澄清。对于网络传言,大名县教育局已报警
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定
处理网络谣言,我国法律有一套较完整的制度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谣言没有明确定义,但若网络谣言触犯了法律,达到了法律的规制范围,当然应当予以处理。并且现行法律对网络谣言的规制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散见于民法、行政法规、刑法等部门法中。而且近日“两高”又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使得现行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了操作性。
第一,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网络谣言常见的是对公民隐私和名誉权的侵犯,即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二,网络谣言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侵害时,就可能成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的对象。如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如果网络谣言触犯了刑律,我国《刑法》对此有比较详细的规定。我国《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第246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291条第二款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05条第二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